摘 要: |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上存在着各种学说,其中,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具有理论的合理性。但是,在惹起说内部,又存在着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的对立,这两种学说的对立直接反映出结果无价值论和二元论的对立,不能将这两种学说视为一种学说,予以折中调和。应该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共犯是否具有固有的可罚性、共犯和违法性的关系、共犯和构成要件的关系等方面,正确看待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在理论上的本质对立,但在实务中认定共犯的时候,根据这两种理论可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只是在片面共犯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等特殊场合,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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