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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 17 条第 4 项立法之商榷———兼论婚后继承或受赠财产的权利属性
作者姓名:王竹青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摘    要:《婚姻法》第 17 条第 4 项关于婚后继承或受赠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引发了立法、司法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从共同财产认定的法理基础、该条与《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之间的法律困惑、法律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该条存在的法律漏洞以及与相关法律的冲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废除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婚姻法  第 17 条第 4 项  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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