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作形象、名称保护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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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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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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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名人形象、创作形象或者名称被用于商业领域作广告直传、企业形象、产品代言人、商标,成为市场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而伴随市场上商品竞争不断升温,不同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各种纠纷也相继发生,其中,因艺术创作中创造的形象、名称被注册为商标而导致作品的作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侵权纠纷最具典型意义,引起人们对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思索和探讨。 1998年“三毛”艺术形象著作权纠纷案,江苏三毛集团因其销售的产品上附有漫画艺术家张乐平创造的“三毛”形象的商标而引发了一场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三毛集团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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