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转承赔偿责任的确定与适用 |
| |
引用本文: | 宋绍忠,郭晓华.论法人转承赔偿责任的确定与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
| |
作者姓名: | 宋绍忠 郭晓华 |
| |
作者单位: | 哈尔滨金石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10(宋绍忠),齐齐哈尔市公证处!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0(郭晓华) |
| |
摘 要: | 法人转承赔偿责任,就是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及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在这种侵权赔偿关系中,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工作人员及法人代理人是致害人,而法人则是转承责任人.虽然法人没有授权致害人实施侵权行为,但由于致害人与法人之间有特定关系,所以,转承责任人即法人亦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