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建国以来,我国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绝大部分来自行政的拨交和补助,会员缴纳的部分比例很小。这种行政拨交为主的方式,有法律规定加以保障,对迅速足额地筹集经费起过积极的作用。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行政拨交为主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职工群众对工会的需求,限制了他们对工会活动更多地参与。这是在企业工会中职工主体地位的一种失落。这种失落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实现。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工会会员每月应按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会费,同时企业行政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逐月向工会拨交经费,此外还可根据工会活动的需要向行政申请补助。这种实行了多年的以行政拨交工会经费为主的方式在改革开放中遇到了新问题。在“三资”企业中,不少外商投资者认为工会经费只与职工群众有关,与企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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