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协议签署主体 |
| |
引用本文: | 牛志民.论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协议签署主体[J].中国卫生法制,2011(3):50-51. |
| |
作者姓名: | 牛志民 |
| |
作者单位: | 辽宁医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学院; |
| |
基金项目: | 辽宁省教育厅2009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伦理学研究》(项目编号:2009A466) |
| |
摘 要: | 精神病患者治疗协议作为精神病患者诊疗档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签署主体混乱已引发多起非精神病患者“被精神病”的案例。因而,本文建议缩小合法签署主体为有一定认知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本人、监护人、公安机关三类,以维护精神病患者自身利益及社会稳定。
|
关 键 词: | 精神病患者 协议 主体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