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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协议签署主体
引用本文:牛志民.论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协议签署主体[J].中国卫生法制,2011(3):50-51.
作者姓名:牛志民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2009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伦理学研究》(项目编号:2009A466)
摘    要:精神病患者治疗协议作为精神病患者诊疗档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签署主体混乱已引发多起非精神病患者“被精神病”的案例。因而,本文建议缩小合法签署主体为有一定认知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本人、监护人、公安机关三类,以维护精神病患者自身利益及社会稳定。

关 键 词:精神病患者  协议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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