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应轻率地拒绝为被告人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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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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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对此,目前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应照章办事,只要被告不如实陈述案件,律师就可以拒绝辩护;一是认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备而待用的,应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慎重对待,不应轻率拒绝辩护.我赞同后一种做法,因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只有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并耐心听其陈述,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做出被告人是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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