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不应承担其股东自身的债务——浅析中外合资C公司在A厂诉B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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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九三年九月,笔者接受了中外合资C 公司的委托,参与了H 市A 厂诉W 市B 厂一案的诉讼过程,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应对其股东自身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笔者在代理意见中提出了否定的看法,现从中外合资经费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等各方面简要阐述笔者对上述问题的管见。一、案情简介。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一日,W 市B 厂与H 市A 厂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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