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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摘    要: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昕得税。"的规定,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规定如下:一、本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征的范围包括以下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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