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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预审工作的范围
作者姓名:陈瑞兰  胡家贵
作者单位:湖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对预审工作的范围,原《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预审工作规定》等有的未作规定,有的规定相互矛盾;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的需要,预审工作范围应当是从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得候审、监视居住开始;通过讯问和调查取征,查明案件事实,直至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为止。

关 键 词:预审  工作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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