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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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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