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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吗?
作者姓名:吴发中
摘    要:被告人王有为,男,45岁,捕前系武昌县大屋陈乡农民。一九八二年八月,某生产队八户社员商量合伙购买一台脱粒机,问被告是否参加,被告说:“不参加”。八户社员将脱粒机买回后,用原来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电动机带动脱粒。这时,被告强要使用这台脱粒机,说;“脱粒机我没有份,电动机我有份”。其他社员不让他用,为此发生争吵,被告打了一社员三记耳光。一九八三年四月,被告之胞兄与社员王××因生产纠纷发生争吵,被告打了王一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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