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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中所收集人证的证据效力
作者姓名:
朱德宏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初查是立案前必须的步骤,初查中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供述在不同的权利背景下其证据能力呈现差异。我国现行行政性初查忽视了被对调查对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初查应归于诉讼行为,其所获得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也不应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关 键 词:
初查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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