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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三论
引用本文:唐永春. 法律解释三论[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9, 21(1): 56-61
作者姓名:唐永春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不是一种权力,只是应用和适用法律必须倚赖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作为人类理解自身与世界的基本关系及存在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其主体只能是每一个个体的人,而不是组织;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应受到同等的重视,其关系应得到合理、有效的协调和平衡。由是,我们才能带着合理的“前见”步入法律解释的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视域融合”。

关 键 词:法律解释的性质  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律解释的重心  视域融合

Three Aspect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s
TANG Yong-chun. Three Aspect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s[J].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2009, 21(1): 56-61
Authors:TANG Yong-ch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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