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
| |
引用本文: | 沈志民.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101-105. |
| |
作者姓名: | 沈志民 |
| |
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
| |
摘 要: | 过度维权行为是维权的一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因为,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与单纯向新闻媒体投诉只是将问题曝光于社会的性质是不同的,已符合敲诈勒索罪手段的威胁性;高额索取他人财物,在不能证明其要求具有合理性时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只要存在侵权纠纷的原因,就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
关 键 词: |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刑法评价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