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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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成溪 盖盛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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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25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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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县司法局所属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1997年以来,该所一直实行“所内人员如数领取财政拨付75%的差额工资,办案律师从个人所办案件收费中提成40%,用于补齐本人全额档案工资和发放效益工资”的内部分配办法。2000年1月20日,县司法局对该所《2000年岗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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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资律师事务所 岗位目标责任制 委托代理合同 犯罪 行为 效益工资 《实施意见》 分配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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