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现代法学之下,民事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虽然都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直到现在两者之间也没有建立起充分的学术联系。实体法学现阶段仍然是从罗马法继受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一元自足体系,其对已形成独立法律体系的诉讼法理论毫不关心。也因此,实体法理论存在缺陷、曲解以及学术范围不当扩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可细分为:其一,现代私法学舍弃了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完全沦为了社会规范理论;其二,现代私法学以具有私法性质的“请求权”概念继承了actio理论,舍弃了其诉讼性质;其三,现代私法学没有将对私法关系产生影响的“裁判效力”纳入其理论;其四,实体法学者对通过诉讼进行“权利确定”缺乏明确的认识。法的世界由实体法与诉讼法组成,二者应当分别划分学术领域,在互补关系上相互融合,从而构成法学的整个体系。为此,应首先打破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的自足体系,一方面需要将实体法理论引入到诉讼法学领域,提倡“实体法与诉讼法并立二元观”的诉讼法学理论构造,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体法学中建立与诉讼法学相融合的理论构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