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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以《合同编解释》第20条为中心
作者姓名:王利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ZD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承受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判断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此,我国民事立法经历了效力审查、赋权性审查、形式审查及合理审查四个阶段。《合同编解释》确立的合理审查义务,有助于促进相互合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合理审查的核心在于确定相对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行为。判断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要考察审查义务的法定性、审查对象的公开性、审查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方式的效率性。合理审查需要区分代表权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从而确定不同的审查内容。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相对人不满足善意要件,该越权代表的效力不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权而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知晓时,有关越权代表的效力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关 键 词:越权代表  合同效力  法定代表人  合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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