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只有在约束双方的实体法律关系正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条件下,该规则才具有实体基础。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若存在不同的实体基础,则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不同的规则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以及与之不同的规则的实体基础即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后者在体系上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优先地位。若不存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则需要适用任意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束双方的既不是原始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亦不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仍是和解协议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由于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存在多样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确立的执行一审判决的规则,还需要不予执行一审判决、另行诉讼等规则共同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