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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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韶华,包雯.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再探讨[J]. 法学家, 2002, 0(2): 5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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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韶华 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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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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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依该条之反义解释,无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利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依此,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应属效力待定合同,其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了处分权.该项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尚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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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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