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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重新仲裁开始后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仲裁法解释》第22条为中心讨论
引用本文:吴晓青.试论重新仲裁开始后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仲裁法解释》第22条为中心讨论[J].法制与社会,2009(14).
作者姓名:吴晓青
作者单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摘    要:重新仲裁开始后,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有效力待定论和无效论之分,本文以《仲裁法解释》第22条为中心对重新仲裁启动后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原撤销程序的处置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仲裁法解释  法律效力  原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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