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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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鹏程. 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J]. 河北法学, 2003, 21(2): 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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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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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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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研究”(0 2CFX0 0 8)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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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垄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将垄断犯罪化既有理论依据 ,也有法律依据。垄断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既包括经济组织 ,也包括行政组织 ;垄断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限制竞争的直接故意 ;垄断罪侵害的客体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垄断罪以垄断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客观要件。垄断罪的刑事责任有罚金与监禁 ,前者既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 ,也适用于自然人 ,后者只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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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垄断罪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3)02-0087-05 |
修稿时间: | 2002-11-18 |
Monopoly Crime: Reason,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riminal Li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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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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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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