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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变卖台商轿车应负法律责任
作者姓名:
耿建平
摘 要:
案例 1993年,台南段先生与北京市某局属企业合资成立宝岛食品有限公司。台商段先生出任董事长,局属企业派人出任副总经理。宝岛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台商购买了国家政策允许的美国造克莱斯勒牌高级轿车一辆,购买手续、行驶证及保险单据等一切手续均注明该车属段先生私人生活用车。 此车1993年12月就被该局借走,1995年台商段先生因事回台,行前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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