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学》编辑部: 1984年10月我应美国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邀请前往讲学和研究,有机会与各国学者专家交流各国法律教育制度。我们彼此进行了感兴趣的讨论。其中有东道主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研究所费能文博士、英国伦敦大学学者白立朴和我国武汉大学学者蓝海昌。在太平洋彼岸,我们看到《法学》在开展法学教育改革问题的讨论,对此,我们颇为关心。为此,我们很想把美国、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介绍给我国的法学界。当然,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照搬外国的东西,然而,美英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对我国不会没有一点借鉴和参考作用的。如果本文能在贵刊发表,那将是我们的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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