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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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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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令)号]第33号令公布日期]2006·2·9类别]行政法·民政施行日期]2006·2·9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形器制作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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