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约定须依法 |
| |
引用本文: | 建飞,赵阳.试用期约定须依法[J].劳动保障世界,2008(3):40-41. |
| |
作者姓名: | 建飞 赵阳 |
| |
摘 要: | 案例1]:吴某应聘到东莞一家电器厂工作,与厂方签订2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1个月后,由于对该厂管理制度不满,吴某提前3日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工资问题上,双方出现分歧。厂方以吴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付1个月工资计1750元。吴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电器厂败诉,返还吴某1个月工资17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关 键 词: | 试用期 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问题 人民法院 管理制度 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