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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须依法
引用本文:建飞,赵阳.试用期约定须依法[J].劳动保障世界,2008(3):40-41.
作者姓名:建飞  赵阳
摘    要:案例1]:吴某应聘到东莞一家电器厂工作,与厂方签订2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1个月后,由于对该厂管理制度不满,吴某提前3日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工资问题上,双方出现分歧。厂方以吴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付1个月工资计1750元。吴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电器厂败诉,返还吴某1个月工资17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关 键 词:试用期  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问题  人民法院  管理制度  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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