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 1997年 6月 5日,台湾台北的董先生与胡先生签署备忘录,备忘录约定董先生将相当于 4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交给胡先生,由胡先生到大陆投资。胡先生到大陆后,用大陆亲戚的名义成立京奇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该科贸公司承租一幢公寓楼,租期 25年,投资近 400万元人民币,对该楼进行改造、装修和配置设备;又以科贸公司投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公寓楼进行租赁经营。由于胡先生没有及时把公寓楼出租的收益给付董先生,董先生为了保障自己的出资利益。便派人来参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直接收取房租。不料一年之后,京奇科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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