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重新论证——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修改为背景 |
| |
引用本文: | 付立庆.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重新论证——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修改为背景[J].法学评论,2012(1):147-153. |
| |
作者姓名: | 付立庆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 |
摘 要: | 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
关 键 词: | 绑架行为 得逞 复行为犯 主观的超过要素 勒索财物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