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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地方立法权限
引用本文:赖祖胜.略议地方立法权限[J].人民政坛,2008(3):38-39.
作者姓名:赖祖胜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巡视员
摘    要: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范围界限。设定立法权限是《立法法》的重要任务。《立法法》用了3个条款分别就哪些“事项”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事项采取了列举式,列举了10项属于专属立法权,即只能制定为法律的事项。第56条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主要为“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具体列出的事项共有18项,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间接的列举式。第64条规定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则不同于列举式,而是较为原则地归纳为三类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关 键 词:地方立法权限  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  行政法规  执行法律  《宪法》  专属立法权  列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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