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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不宜向上级法院汇报未决案件
引用本文:张玉录.下级法院不宜向上级法院汇报未决案件[J].山东审判,1995(3).
作者姓名:张玉录
作者单位:聊城地区中级法院
摘    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却受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外因素的干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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