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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摘    要: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你们关于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关 键 词:国务院办公厅  出口加工区  苏州高新区  江苏省  规划  复函  同意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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