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行为产生的股东,其权利是否应当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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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立生 欣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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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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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及股东权利的行使等,均存在行为不规范的情况。尤其是公司扩大资本或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不规范,新出资入股或受让出资者的股东身份及其权利受到其他股东的质疑,产生纠纷,形成公司股东权利确认之诉。不规范行为产生的股东,其权利是否应当确认,笔者试图通过下列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大家探讨。一公司、两官司,为何有输有赢四川泸州A公司系由36名股东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2002年,3名股东自愿转让其持有的出资额,公司同意其转让,但未告知其他股东受让,而是由公司董事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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