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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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艳兵 王常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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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2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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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受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提前保护--以不能安全驾驶为视角,项目编号:2239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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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使得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危险驾驶行为可以概括为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无驾驶技能驾驶、无视交通信号或标识驾驶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与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置措施明显偏软且相对滞后,难以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妥当的处置,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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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 类型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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