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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辩律师的执业及其规范
引用本文:王圣杨.论刑辩律师的执业及其规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37-41.
作者姓名:王圣杨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行为法学会200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与控制》[项目批准号为(2009)学研022号]项目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刑辩律师在审前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并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代理申诉、控告;在审判阶段,主要是举证质证,提出辩护观点;而在救济程序中,刑辩律师亦可有所作为。刑辩律师的执业既可获得物质报酬,亦可赢得声誉和社会地位,但其执业也充斥着风险,即刑事辩护具有"经济效益差、法律责任大"等风险。为实现司法公正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对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很有必要。其规范和控制的着力点应该是:完善诚信制度、健全财务制度、拓宽监管渠道、改善执业环境等。

关 键 词:刑辩律师  执业行为  规范  执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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