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敌意(社会冲突)的制度调控——兼论刑法的面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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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芦建平.社会敌意(社会冲突)的制度调控——兼论刑法的面孔[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4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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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芦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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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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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社会科学层面,敌意原本是一种普遍的甚至是中性的心理状态,学者多用冲突或社会冲突指代社会敌意。现代政府对敌意的调控应该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时代的要求,作好长期制度安排,处理好民生、民主、法治、人权、博爱、宽容的关系。民生问题固然重要,但民主更加重要,而民主要靠法治确认和保障;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权,而人权需要博爱精神,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忍让,而这些都需制度化,以制度确认和体现人的需求,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控制并降低社会冲突的程度,消解人们内心的敌意与仇恨,最终使人类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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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敌意 刑法干预 群体性事件 制度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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