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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应按日折抵
引用本文:
史建三.刑期应按日折抵[J].法学,1983(5).
作者姓名:
史建三
摘 要:
被告被先行羁押,判决后收监执行的,其刑期如何折抵,目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先兑月、后兑日。如某被告先行羁押二个月零四天,那么刑期先扣除二个月,然后再扣除四天。另一种一律按日折抵,即被告被先行羁押多少天,就扣除多少天。由于月有大小,有闰月,两种不同的折抵方法往往会出现差异,使被告多关押或少关押一、二天,从而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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