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知法律不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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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国祥.论不知法律不免罪[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4):1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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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国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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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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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知法律不免罪”是著名的刑法格言。然而 ,用现代刑法理论审视这一格言 ,其合理性实在是大可质疑。“不知法律不免罪”绝对割裂了违法性认识与罪过的联系 ,忽视了“知法犯法”与不知法而违法的差异 ,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因此 ,在解决“不知法律”的“法盲”实施的危害性行为刑事责任时 ,应当摒弃先入为主的“不知法律不免罪”的传统信条 ,坚持我国刑法理论所倡导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依据刑法关于故意与过失及意外事件的一般规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实事求是地评价“不知法律”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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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知法律 刑事责任 罪过 |
文章编号: | 1009-8866(2002)04-0100-07 |
修稿时间: | 2002年8月20日 |
No remission for ignorance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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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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