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颁布后,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及时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提高对贯彻执行监督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出7条规定:1、坚决贯彻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2、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全面如实汇报情况;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转交的举报、控告、申诉,按规定的时间办结,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4、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本院的重大决定,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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