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为谋取私利行贿者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制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给予法律制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无异议。但是,对打着“为公”的旗号,实际上是为谋取私利的行贿者,换句话说,对为谋取单位的“公益”而进行贿赂者是否应该依法制裁,理论上很少涉及,实践中往往因其“不是谋私利”、“动机是好的”、“不这样办不成事”、“单位群众通不过”等等理由,不予任何处分,最多也只是为掩入耳目而轻描淡写地进行“批评”、“责令检查”、“下不为例”。结果这类违法犯罪活动非但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反而有增加的趋势。为引起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重视,有必要谈谈对“为公”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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