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是否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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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立羽.供货方是否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J].法律与监督,2006(9):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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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立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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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
李某向王某购买了一批水泥预制板,2005年3月15日,王某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将预制板运送到李某指定的交货地点,并请工人下车堆放在李某指定地点。李某夫妇在现场指挥堆放。交货完后,王某向李某收取了货款。同年5月6日上午,李某同村小孩周某、张某、杨某、程某等人在搁置的预制板上攀爬玩耍,将堆放的预制板翻倒,压住周某的左脚,尔后,被同村村民救出,送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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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供货方 交货方式 现场指挥 医疗费 地点 案情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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