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责任的裁判标准 |
| |
作者姓名: | 周多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经济法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
| |
摘 要: | 一案例及其法理思考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
|
关 键 词: | 银行存款 裁判标准 牡丹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 责任 法理思考 单位会计 原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