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银行存款责任的裁判标准
作者姓名:周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经济法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摘    要:一案例及其法理思考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

关 键 词:银行存款  裁判标准  牡丹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  责任  法理思考  单位会计  原告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