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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办案收集证据的视阈——从法定证据种类的不完整性谈起
作者姓名:
岳忠
作者单位:
中国刑警学院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关 键 词:
证据种类
不完整性
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
法定
视阈
办案
侦查
犯罪嫌疑人
案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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