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侦查办案收集证据的视阈——从法定证据种类的不完整性谈起
作者姓名:岳忠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关 键 词:证据种类  不完整性  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  法定  视阈  办案  侦查  犯罪嫌疑人  案件真实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