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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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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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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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如果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的危害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理论和实务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见解。本文持肯定论的观点,同时就否定论者提出的相关理由进行回应,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其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进行论述,以从一个更广的角度论证肯定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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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自然人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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