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法的性质——以美国法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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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珺 谢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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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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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贯彻保护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立法宗旨,美国法律界倾向于将住房租赁法定性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住房租赁法中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我国可借鉴美国各州的作法,在住房租赁法中增加强行性规定的分量,禁止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出租人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以使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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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住房租赁 美国法 出租人 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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