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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对策
引用本文:刘剑川,林青.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14):38-39.
作者姓名:刘剑川  林青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传统的诉讼法侧重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环境公益诉讼着重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且将原告资格由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扩大为可不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现代社会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司法救济制度,是诉讼法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但是我国立法却没有明文规定其地位,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生态危机,只有在立法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加以规范,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的持续性恶化,切实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

关 键 词:环境  公益诉讼  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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