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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作者姓名:李志柳
作者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从单位的本质及单位刑事责任的历史可看出,包括机关在内的所谓单位犯罪主体,与存在独立的犯罪意思和行为的自然人犯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单位刑事责任是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是一种拟制的刑事责任。与公司法人不同,对机关拟制刑事责任既无必要同时弊端丛生,立法上应尽早删除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关 键 词:机关  单位犯罪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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