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地、县领导干部用车及单位公务用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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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正省级干部和省级常务副职领导干部每人配备工作车一辆。其他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保证用车。省直部、委、厅、局级干部,各市、地、州委、人大、政府和行署、政协的正副职领导干部,l至3人配车一辆,6人以上每增加3人增配一辆。以上单位除按领导干部职数、标准配车外,可再配6辆以下公务、接待用车。(二)各市、地、州行政财务关系单列的部、委、局级单位,可配备1至2辆公务用车;各县(含县级市、区)领导机关,根据不同的交通、经济状况,可配12辆以下公务用车;县属各局和镇、乡领导机构,有条件的可配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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