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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玉田等贩卖淫秽物品案的两种不同意见
作者姓名:顾惠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庭
摘    要: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玉田犯贩卖淫秽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 被告人牛玉山犯贩卖淫秽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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