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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需要“法定” 对“程序法定原则”的反思性评论
引用本文:黄士元.程序是否需要“法定” 对“程序法定原则”的反思性评论[J].中外法学,2006(4):484-493.
作者姓名:黄士元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正>一、引言2002年,谢佑平教授、万毅博士在《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程序法定原则"。自此,这一原则在没有经过任何反思性评论的基础上就得到了我国很多学者的赞同,甚至被提升到与"罪刑法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同等的高度。一些学者明确主张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入该原则,甚至有学者在自己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将该原则列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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