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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探讨
引用本文:许启明 ,方丽.对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探讨[J].法学评论,1994(2).
作者姓名:许启明  方丽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已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贿赂的客观要件加以规定,对它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利益”的汉语本义是好处(《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7页),一般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两种。收受贿赂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所谋取的各种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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